总则:
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允许在申根区域内旅行,签证上特别声明限定的除外。申根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 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马耳他、 拉脱维亚、立陶宛、 卢森堡、挪威、荷兰、波兰、 葡萄牙、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和瑞典。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九十天
大使馆和总领事馆
所去主要目的地的国家或领事馆是受理签证申请的主管机关。如果主要访问目的不能够明确,到停留时间最长的那个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如果访问各申根国家的时间相同,去第一个要到达的国家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
签证申请
申请者持有官方护照(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申请他们的签证由中国外交部来递交。普通护照持有者本人递交申请。申请者在十六周岁以下的须经监护人书面委托允许递交其申请。
要求准备的文件:
•一张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一张近期(三个月内)2寸大小的白色背景照片。
•护照,在要签发的签证有效期后其护照仍应有至少三个月的有效时间。及一份护照身份页的复印件。
•财务状况的证明,财务证明或在担保函中说明等申请者向受理申请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询问相关的具体要求。
•相应的保险其涵盖申根区域的旅行(在整个停留期间有效,包括保额至少达到三万欧元,紧急医务治疗,紧急医疗转移以及死亡后遗体运回)。自2009年3月1日起,使馆不再接受用手填写的保险单。
注:保险要到申根国家使领馆所认可的健康家使领馆所认保险公司办理。
•中国申请者:户口和更正页全部页数的复印件或当地雇主的证明。邀请信原件包括邀请方的联络信息和被邀请方的姓名,停留期限,邀请人的护照身份页和居留许可(在申根区域内的外国人)。所有的文件皆应使用英文或申请受理国的语言。所有的文件皆应出示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用申请接受国语言或用英文。需列明:申请人姓名,职务,离开期间的担保和工资,证明还必须包括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和加盖公司或学校的公章。
•芬兰还要求接待方给申请人提供住处的证明或确认好的酒店预订和经确认的全程机票订单。
•费用:60欧元,支付根据官方汇率兑换的当地货币,请注意没有额外的费用。分发的签证表格和其他信息咨询以及预约系免费。欧盟成员国国籍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儿童免签证处理费。
补充说明:
•上述提及的要求不是详尽的目录。相关的申根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如认为需要,有权继续要求更多的文件。
•签证办理时间最多需要10个工作日。
•签证申请不能使用破损的护照。
•关于签证处的工作时间和具体某个国家的信息,请与相关的领事机构联系或参看相关的领事机构的网站。